如果说通胀是一种货币现象的话,那么腐败就一定是一种权力现象。一个政策,一旦加上了权力,就变成了祸乱之源。民间高利贷虽然有十分利。但是这种高利贷首先是自愿借贷。高利对应的是那一小部分需要贷款的人的破产率,也就是说它做了一定的坏账准备。而政府定的4分利则是不分对象,然后以权力进行强制推广,那就会造成社会的“通货膨胀”。民间高利如果还不起,农民卖地卖房,人身安全还有官府来保障。官府的钱若是还不上,那就强拆强打,什么保障都没有了。
所以,青苗法的种种问题,注定了老王的命运,也注定了大宋朝的命运。
四、均输法,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均输法,它最早出现在汉武帝时期,由桑弘羊所提出。
此法在近期宋史里频频出现,每次都和老王挂钩,被反对派骂得狗血淋头。均输法是汉武帝与匈奴掐架掐得最狠,搞得军费飞腾,国库见底时搞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令。汉时前后一共搞了两次,国内矛盾激烈程度比宋只高不低,但的确帮助汉武帝度过了难关,但也带来了诸多压力。老王实际上是学习了他们的制度,并不是自己创造。古代货币的使用不完备,百姓用实物来交换,国家征租税,也是用实物,因为道路的远近,造成输送的辛劳和闲逸不均衡。
均输法之“均”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靠市场,舍远求近,通过购买获得上供物资。“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其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
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
均输法之“输”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
宋神宗所言:“《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点明了均输法的本义。
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
五、市易法与募役法的历史局限
“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市易法是这种理财观念的典型代表,是一种由官府设置专门机构,参与交易,吞吐物资,平抑物价的一种政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豪商巨贾操纵市场。
熙宁三年(1070),保平军节度使推官王韶在陕西古谓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一年可收入10~20万贯。熙宁五年,老王接受魏继宗建议设“常平市易司”,先在汴京试行,后改为都市易司,又在重要城镇设市易司(务)隶属都市易司。
市易法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确定市易务组织规则,由政府指派提举官一人主管,下设监官二员,勾当公司官一员,并招募商贾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从事货物买卖。
第二、参加市易务的行人须以财物作抵,五人以上相互作保,方可向市易务赊购货物出售。贷款须在半年至一年内还清,半年付息10%,一年付息20%,过期不还,每月另加2%的罚款。
第三、对外来客商的货物,许其至市易务投卖,由务中行人、牙人会同客商公平议价,支官钱购买,客商也可与务中其他物品折合交换。
第四、三司(户部、盐钱、度支)诸库所需的物资,也可由市易务统一在京收买。
市易法的本意是好的,是老王的一片苦心,但客观条件不够。
市易这个业务实际上是一个银行(青苗和市易二法都和今天银行经营的业务相近,青苗法是农业银行的性质,市易法是商业银行的性质)。这老王在距今九百年前,就能弄出银行的雏形,也算千古牛人了。
如果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想要施行这种制度,怎么不可以?现在的经济社会,只要听从它供求之间的相互调剂,而自然会达到平等,所谓的自由竞争,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现在想要把营运的职责,都让国家来承担,别说它达不到,如果能办到,而它的危险也将越来越厉害。
大概它最初的本意是抑制兼并,而它的结,势必会使国家自己成为兼并者。
兼并者对百姓是非常有害的,而一个兼并者出现,而不能禁止其他的兼并者不起来与他竞争,竞争的结果就是逐渐达到平等。如果国家成为唯一的兼并者,而没有人与它抗争,则百姓的穷困无法得到解救,这是市易法施行起来较为困难的理由。况且,老王想要用这一个市易法来达到前面所说的两个目的,而不知道这两个目的是不能用一个手段来达到的。银行的性质,最不适于兼营其他的商务,而普通的商业又最忌讳用抵押典当而贷出它的资本。现在的市易法兼有这两种矛盾的营业性质,结果会两败俱伤。因而当时的新法中,只有这种是伤害百姓,国库从中得到的好处也最少。
老王的用意虽好,只是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差役制度自古有之,以前基本是一刀切。而老王却想出一个救时惠民的好政策。让百姓出代替劳役的税款来充当募兵的资本,这近似于一种人身税。原来衙前等差役,改为民户向官府交钱,官府雇人充役,民户分为3类10等。上4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
乡村四等以下、城市6等以下户不纳。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自定数额,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五分之一,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知谏院吴充亦上言:“衙前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怀杵匕箸,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负未除,子孙既没,而邻保犹逮。是以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上,无以为生,乞定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
募役法是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间老王变法中的一项法令。
在中国古代自秦朝始,农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将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
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为日后老王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募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徭役这块是统治阶级牢牢控制老百姓的主要方式,不管哪个朝代,使用什么方法,其性质和本质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各种方式,如汉代太狠了,虽然比秦好了点,但服了兵役还要上税。唐比较能创新,可以以绢代役,巧立名目,各种征收。而到了宋朝老王这里,直接伸手要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