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凭信用证付款的一般程序是:
①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明以信用证付款的条款。
②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同时交纳费用、押金或保证金。
③开证行将开出的信用证寄送卖方所在地国家代理行(通知行),委托通知卖方,并代为向它转交已开出的信用证。
④卖方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后,即将货物装运,取得有关单据。
⑤由卖方开出即期汇票,并附所需各种单据,连同信用证,向其所在地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议付款项。议付行经审查信用证和单据后,认为无误,即将议付金额给付卖方。
⑥议付行付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随后将汇票及其他单据一起交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索还付款,开证行经审查单证无误后,应即偿还付款。
⑦开证行偿还付款后,收回信用证,取得汇票和单据,通知买方付款。
⑧买方向开证行付款,取得各单据,凭取得的单据,提取他们购买的货物。
信用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如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转让和可分割信用证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都使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5)其他支付方式。其他支付方式是指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种方式。
①分期付款(Paybyls)。分期付款是指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而分期分批地付清全部款项的办法。分期付款的基本要求是:买方在签订合同后,预先交付一定金额作为定金(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O%)。
这种付款方式称为首付(Initial-pay-ment)或定金(Dow)。
按照国际惯例,买方向卖方提供定金之前也要求卖方履行以下义务,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卖方向买方必须提供经出口国政府批准的合同标的物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由卖方银行或双方同意第三国银行出具保证函,保证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时,由银行负责退还定金和利息。
对于其他余款的支付,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在约定的各个阶段由卖方凭合同规定的证书,向买方收取货款。
②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延期付款适用于一些标的金额较大的交易,与分期付款相似,它是指大部或全部款项在卖方交货后的较长的一段期限内分期进行摊付的办法,因此,这种付款方式也称为“信贷交易”或“赊销”。
签订这类合同应该注意:
首期应支付现金,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合同标的金额的15%。究竟付多少,应在合同中规定。
延期付款的期限和利息的计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我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多采用即期付款方式。但对于某些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在一定条件下,也采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办法。
9.商检条款
商检即商品检验。商检条款是指买方在接收卖方货物之前,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所交付的或拟予交付的合同标的的品质、卫生、数量、包装等,请求检验机构予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一种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以什么标准为依据,选择哪个检验机构,何时何地检验等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商检条款的重要作用在于为买方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条件,因此,对于合同的履行、索赔、解决双方纠纷等,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检验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检验权:
对商品检验,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三种方法。
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也称装船前和装船时检验)。在离岸品质、重量的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以装船前(时)口岸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品质、重量证明作为确定商品品质、重量和包装的依据。卖方在装船时,只要检验合格,卖方就算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买方原则上不得再根据到货时的品质或数量与离岸时不符而提出异议。此种办法对卖方有利。
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这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检验。以目的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依据。在到岸品质、重量的条件下,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对于应属于卖方负责任的货损、货差提出索赔。此种方法对买方有利。
③离岸时货物品质、重量的检验和到岸时货物品质、重量的复验。我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较多使用的是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卖方凭商检证书和其他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机构和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果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异议。此种方法比较公平合理。
(2)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检验条款中,买卖双方必须规定检验时间。如规定买方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O天)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必须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如60天)进行检验。这是买方取得检验证书并以此作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
检验地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规定。按照国际惯例,F.O.P.和C.I.F.合同,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检验地一般是在货物的目的地。
(3)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在国际上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国家设立的商检机构。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为中国商品检验局。
②民间的公证行或公证人及同业公会附设的商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