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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七刑五(第1页)

卷一百六十七刑五

「后魏宣武帝时诏崔纂可免郎都官尚书悉夺禄一秩」。刊本「官」讹「坐」,据册府元龟改。

锦按:各本均作「坐」,与魏书刑罚志合。考证据册府元龟卷六一五改「官」,非是。明刻本、殿本、局本均作「一秩」,误。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作「一时」,与魏书刑罚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五合,应据改。

「唐永徽二年萧龄之受智远等金银奴婢上怒令于朝堂中处置」。刊本「置」讹「尽」,据册府元龟改。

锦按:各本均作「尽」,与唐会要卷三九合。旧唐书唐临传、册府元龟卷六一六作「置」。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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