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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三小说>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影响 > ●卷六 名例13条(第2页)

●卷六 名例13条(第2页)

【疏】议曰: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叛”以上,并不坐。

即漏露其事及レ语消息亦不坐。

【疏】议曰:假有铸钱及盗之类,事须掩摄追收,遂“漏露其事”。“及レ语消息”,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隐避逃亡。为通相隐,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疏】议曰:小功、缌麻,假有死罪隐藏,据凡人唯减一等,小功、缌麻又减凡人三等,总减四等,犹徒二年。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

问曰:“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有漏露其事及レ语消息,亦得减罪以否?

答曰:漏露其事及レ语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相容隐义同,其於小功以下理亦不别。律恐烦文,故举相隐为例,亦减凡人三等。

47.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

诸官户、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

【疏】议曰: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与官户、部曲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有正文者,谓犯主及殴良人之类,各从正条。其“本条无正文”,谓阑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诅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类,各准良人之法。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疏】议曰: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准犯三流,亦止杖二百。决讫,付官、主,不居作。

应徵正赃及赎无财者,准铜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

【疏】议曰:犯罪应徵正赃及赎,无财可备者,皆据其本犯及正赃,准铜每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铜数虽多,不得过二百。今直言正赃,不言倍赃者,正赃无财,犹许加杖放免;倍赃无财,理然不坐。其有财堪备者,自依常律。

若老小及废疾,不合加杖,无财者放免。

【疏】议曰:谓以上应徵赎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检复无财者,并放免不徵。其部曲、奴婢应徵赃赎者,皆徵部曲及奴婢,不合徵主。

即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亲属自相杀者,依常律。)

【疏】议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相杀虽合偿死,主求免者,听减。若部曲故杀同主贱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减法。但奴杀奴是重,主求免者尚听;部曲杀奴既轻,主求免者,亦得免。既称同主,即是私家。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疏】议曰:律云“各准良人”,悉准良人为法。既犯亲属,不依求免减例。

48.化外人相犯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49.本条别有制

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疏】议曰:例云“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斗讼律》“同谋共殴伤人,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又,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听赎”;又《断狱律》“品官任流外及杂任,於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如此之类,并是与例不同,各依本条科断。

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

【疏】议曰:依《诈伪律》:“诈自复除,徒二年。若丁多以免课役,即从《户婚律》脱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又,《诈伪律》“诈增减功过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若因诈得赐,赃重,即从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疏】议曰:假有叔侄,别处生长,素未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行盗,盗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得依凡论,悉同常盗断。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殴打之後,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50.断罪我正条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疏】议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人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馀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疏】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荫。是“举轻明重”之类。

51.称乘舆车驾及制敕

诸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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