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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卷谏院进劄子十二首(第1页)

第九十七卷谏院进劄子十二首

论杨察请终丧制乞不夺情劄子庆历二年

臣近见丁忧人茹孝标,居父之丧,来入京邑,奔走权贵,营求起复,已为御史所弹。又闻新及第进士南宫觐,闻母之丧,匿不行服,得官娶妇,然后徐归,见在法寺议罪。孝标官为太常博士,觐在场屋粗有名称,此二人犹如此,则愚俗无知、违礼犯义者何可胜数矣!盖由朝廷素不以名教奖励天下,而礼法一隳,风俗大坏。窃以风化之本,由上而下。

伏见起复龙图阁待制杨察,累有章奏,乞终母丧,而朝旨未允。夫臣子之行,惟孝与忠。察以文中高科,官列近侍,而能率励颓俗,以身为先。陛下宜曲赐褒嘉,遂成其志,使迁善化俗,自察而始。岂可不通人情,膠执旧弊,推禄利之小惠,废人臣之大节。臣谓近待夺情,本非军国之急①,不过循旧例、示推恩而已。今察以节行自高,志在忠孝,知贪冒禄利为可耻。若朝廷抑夺其情,使其於身不得成美行,而于母有罔极之恨,岂足谓之推恩乎?方今愚俗无知,违犯礼义,至使繁狱讼、严刑罚而不能禁止。脱有一人欲守名教而全忠孝以励天下者,又为朝廷不许,则风俗之弊,其咎安在?伏乞早降恩旨,许其终丧,不独成察之志,亦以为朝廷之美。取进止。

论韩琦范仲淹乞赐召对事劄子庆历三年①

臣伏见自西鄙用兵以来,陛下圣心忧念,每有臣寮言及西事,必皆倾心听纳。今韩琦、范仲淹久在陕西,备谙边事,是朝廷亲信委任之人。况二臣才识不类常人,其所见所言之事,不同常式言事者,陛下最宜加意访问。自二人到阙以来,只是逐日与两府随例上殿,呈奏寻常公事,外有机宜大处置事,并未闻有所建明,陛下亦未曾特赐召对,从容访问。况今西事未和,边陲必有警急,兼风闻北虏见在凉甸与大臣议事,外边人心爱恐。伏望陛下十无事之时②,出御便殿,恃召琦等从容访问,使其尽陈西边事宜合如何处置。今琦等数年在外,一旦归朝,必有所陈,但陛下未赐召问,此二人亦不敢自请独见。至如两府大臣,每有边防急事,或令非时召见聚议,或各令互述所见,或只召一两人对见商量,此乃帝王常事,祖宗之朝并亦如此③,不必拘守常例也。取进止。

①“三年”,原作“二年”。《宋史》卷二一一《宰辅表》二载,庆历三年四月甲辰韩琦、范仲淹召赴阙。《长编》载此奏箚於庆历三年五月末。据改。

②“于”,周本、丛刊本、《长编》作“因”。

③“亦”下《长编》有“许”字。

论罢郑戬四路都部署劄子庆历四年①

臣伏睹敕除郑戬知永兴军,仍兼陕西都部署。自闻此命,外人议论,皆以为非,在臣思之,实亦未便。窃以兵之胜负,全由处置如何。臣见用兵以来,累次更改,或四路都置部署,或分而各领一方,乍合乍离,各有利害。惟夏竦往年所任,郑戬今日之权,失策最多,请试条列。

臣闻古之善用将者,先问能将几何。今而不复问职能将几何,直以关中数十州之广,蕃汉十万之兵,沿边二三千里之事,尽以委之,此其失者一也。或曰戬虽名都部署,而诸路自各有将,又其大事不令专制,而必禀朝廷。假如边将有大事先禀於戬,又禀於朝廷,朝廷议定下戬,戬始下於沿边,只此一端,自可败事,其失二也。今大事戬既不专,若小事又不由戳,则部署一职,止是虚名②。若小事一一问戬,则四路去永兴皆数百里,其寨栅远者千余里③。使戬二处分合宜,尚有迟缓之失;万一耳目不及,处置失宜,则为害不细,其失三也。若大小事都不由戬,而但使带其权,岂有数十州之广,数十万之兵,二三千里之边事,作一虚名,使为无权之大将?若知戬可用,则推心用之;若知不可用,则善罢之。岂可尽关中之大,设为虚名,而以不诚待人?其失四也。今都部署名统四路,而诸将事无大小不禀可行,则四路偏裨各见其将不由都帅,则上下相效,皆欲自专,其失五也。今都部署是大将,反不得节制四路,而逐路是都帅部将,却得专制一方,则委任之意大小乖殊,军法难行,名体不顺,其失六也。若知戬果不可大用,但不敢直罢其职,则是大臣顾人情,避己怨。如此作事,何以弭息人言?其失七也。

料朝廷忽有此命,必因韩琦等近自西来,有此擘画。琦等身在边陲,曾为将帅,岂可如此失计?臣今欲乞令两府之臣,明议四路不当置都部署利害。其郑戬既不可内居永兴而遥制四路,则乞落其虚名,只令坐镇长安,抚民临政,以为关中之重。其任所系亦大,而使四路各责其将,则事体皆顺,④处置合宜。八十取进止。

①“四年”,原作“二年”,据《长编》、《宋奏议》、《历代名臣奏议》改,《长编》系於“四年二月”。

②“止是虚名”,《长编》作“虚名可废”。

③“千余”,《长编》作“及千”。

④“事”,《长编》作“名”。

论乞令宣抚使韩琦等经略陕西劄子庆历二年①

臣窃闻已降中书劄子,抽回韩琦、田况等归阙。昨来琦等奉命巡边,本为西贼议和未决,防其攻寇,要为御备。今西人再来,方有邀请,在於事体,必难便从,边上机宜,正须处置。仍闻韩琦、田况合有奏状②,目边防有备,请朝廷不须怯畏,每事曲从。窃以胜败之间,安危所系,料琦等如此奏来,则边事可知,自有枝梧,不致败误。臣谓且令琦等在彼抚遏,则朝廷与贼商议,自可以持重,不须屈就。今议方未决,中道召还,则是使贼知朝廷意在必和,自先弛备。况事无急切,何必召归?其召韩琦劄子,伏乞速赐指挥抽回。且令琦等在彼经略,以俟西贼和议如何③。取进止。

①此篇诸本载《奏议集》卷六。又“三年”原作“二年”,据周本、丛刊本、《长编》改,《长编》系於三年十一月。

②“合”,周本、丛刊本、《长编》作“各”。

③“如何”,《长编》作“之决”。

论葛宗古等不当减法劄子庆历三年①

臣伏见近日赃吏葛宗古、王克庸、滕宗谅等相继赃污事发,内葛宗古情理尤恶。臣伏睹去年朝廷命贾昌朝等减省天下冗费,上自陛下供御之物,至於皇后、宫嫔饮食已来,尽皆减节。盖谓调度至多,公私已乏,故陛下以身先天下,自行减刻②,要供军费。凡为边将者,所得一钱一帛,宜思此物自生民困苦之中取其膏血,陛下忧劳之际减自圣躬,如此得之,宜作如何使用。今乃盗朝廷赏劳蕃夷之物,赡养求食妇人全家骨肉,及供自己家口,并营造工作、私家冗用之类。量其如此用心,岂是爱君忧国、忘身破贼之人?何足爱惜?若律文已重,即乞尽行,更不减法。若旧法尚轻,仍望特加重断。其滕宗谅、王克庸,若事状分明,亦望早赐勘鞫,正行国典。

窃虑议者为宗古等方任边陲,宜从宽贷。臣非不知驾驭英雄难拘常法,如太祖委用李汉超等。盖汉超能捍寇戎,不为边患,功大遇小,理可优容。诸将守边未有尺寸之效,而先已逾违不法③,外恃敌在,而欲望朝廷屈法姑息。今朝廷未曾行宽假之惠④,而此三人不法如此⑤,若更宽之,则今后边臣不复可以法制矣。臣思边上公使必欲使将臣不拘常法者,若用之阴养死士,招延布衣,利啖敌人,赏劳将校,如此之数皆不必问其出入,可恣所为。或其性本阔略,偶不点检,误用於私家,原其本情,亦可轻恕。若宗古等故意偷慢减刻宴犒蕃夷、军士之物入己者,有何可恕之理,特减从轻?有何可赎之功,得以屈法?若此三人不行重断,则边臣知元昊常在,则可以常为不法,臣恐元寇弄兵,事无了日。今取进止。

①此篇诸本载《奏议集》卷六。又“三年”原作“二年”,据周本、丛刊本、《历代名臣奏议》改。

②“刻”,周本、丛刊本校:“一作‘省’。”

③“逾违不法”,周本、丛刊本校:“一作‘违法’。”

④“惠”,原作“患”,据周本、丛刊本校及《历代名臣奏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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