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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保险理财(第4页)

2、减少负担

如果我们暂时不存在某类风险就不必去购买相应的保险,那样徒然增加了家庭的负担。我们提倡购买保险以必须和够用为度,而不是见到什么保险就都买下来,保额能买多高就买多高。事实上,很多家庭中购买的保险还是存在多余的成分,或者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某类风险消失了,但是保险还没有撤销;或者可能存在某些重复的险种。所以说,定期检查、适时变更保单还有着减少家庭支出的作用。

一般来说,调整保单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关注家庭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变化,重新审视投保目的和需要;并根据新的目标,分析当前家庭财务状况。

(2)对现有保单进行评估,看其内容是否仍然符合当前的实际需求;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保额、险种的增减或合同内容的变更等。

(3)选择最有利的调整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不同项目的变更需要提供不同的文件材料,并且有着不同的办理时间规定。所以在申请保单内容变更时,应该注意了解各种项目申请变更的具体要求。

3、及时更改当事人及其资料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以及被保人,但是申请变更的通常是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申请变更或者其签章、电话、职业等变更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请,但是需要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4、增加保障

购买保险要量力而行,也就是购买保险的支出应当与家庭的收入状况相匹配,但并非购买保险之后就一成不变了。日子总是越过越红火,家庭收入也会不断增长;相应地,投入的保险费也应该有所增加。其实经济紧张的家庭所需要的保障更多,只是为了保持家庭经济的平稳,往往可以先针对最重要的风险投保,然后随着家庭经济的增长而不断补充和完善。

另外,就算原先的保障已经比较全面了,但是家庭中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新的风险,那么还是有必要购买新的保险的。比如王先生由于调动了工作部门,从而由原来“家—单位”两点一线的生活状态变为经常需要到外地出差,那么就必须在意外事故险方面加大力度。

5、变更附加内容方便快捷

若要办理附加合同内容、眷属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取消批注等,可以在任何时间持保险单、健康说明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申请办理。

6、随时改变缴费方式

保险缴费方式包括趸缴和期缴两种。趸缴就是一次性缴纳,期缴就是分期缴纳,两者的区别就类似于定期储蓄中的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趸缴既可以一次性将所有保费全部交清,需要一次性拿出大笔资金,但是总支出要少。期缴可以享受到更多保障功能。两者各有利弊,如果保户想要申请变更,可以在下一个缴费日持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到保险公司营业大厅申请办理。

7、恢复合同效力

由于某些原因,保险合同效力可能会发生中止,但是在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俗称“复效”)。如果投保人想要复效,可在时效期内持保险单、健康说明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申请办理。

8、及时变更自动垫缴保险费功能

一般来说,投保人过期未能继续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中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人就可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保险人想要变更这一条款的相关内容,需要在自动垫缴日前持保险单、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申请办理。

9、缴费渠道想换就换

如果想要将缴费渠道变更为自动转账,可以于下一个缴费日持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申请办理。

小心保险公司的推销陷阱

近些年来,保险已经在我国逐渐普及,商业保险在社会安全体系中的作用也在逐渐提高。从汶川地震到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合计赔款达到16。6亿元,充分说明了保险业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不能否认,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上存在的保险公司良莠不齐,甚至不乏浑水摸鱼、滥竽充数者。这类保险公司往往会通过推销员的“忽悠”来拉拢客户,最终以推卸责任而将保费据为己有。通俗地说,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挖好陷阱”,然后让推销员引诱保户“跳进去”。

被保险人咨询律师后得知,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6。2条款:“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第6。7条款:“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至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至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律师指出,这些条款都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并未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且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非以结果来认定,而是以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正常年检和保养义务来认定的。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经举证证明了保险车辆按时进行了年检和保养。因而制动不良的原因就只能是保险合同应该理赔的意外。

但是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付,双方无法调解,最终成讼。2004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10%的绝对免赔额后全部赔偿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类似的事情在我国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2010年4月份,顺义法院也审结一起类似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主观推测被保险人存在保险诈骗嫌疑就拒绝赔付,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险6079元,第三者责任险4。4万余元。

由此可见,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在理赔时都会设置障碍,引起保险理赔纠纷。事实上,为了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他们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上做文章。另外,为了让更多潜在保户购买保险,从而完成尽可能多的任务,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人员会在推销保险时设置陷阱,掩盖合同中不合理的地方,过分夸大保险的用途等。在此类陷阱的蒙骗下,很多消费者的投资就变得不够理性,头脑一热就购买了一些“鸡肋”保险——继续投保没什么价值,中途退保又会损失资金。

所以说,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险公司常见的炒作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夸大收益率

面对这种情况,保户不能一听就心活面软,而是应该对照合同当面请对方指出具体条款。如果合同上没有,真假立见;即便合同上确有类似的条款,保户也要仔细斟酌,确定合同内容与对方所说相一致。

2、赠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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