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留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案例五】学生在受到老师批评后服毒自杀
【案情】浏阳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夏某因没有完成家庭作业受到班主任的批评,罚抄课文。夏某受批评后情绪低落,放学后,一个人孤零零地回家。如此反复了好几天,班主任找夏某谈话批评了夏某,并积极与其家长联系,告知其最近发生的事情,希望家长对儿子进行疏导、教育,然而夏某的家长并没有教育孩子,而是把夏某狠骂了一顿,并扬言要交给班主任再次重罚。夏某被骂后情绪更加低落。在第二天去学校的路上,夏某服毒自杀。伤心欲绝的父母认为班主任对孩子教育不当,引起其自杀,要求学校赔偿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据悉,事发前,夏某早有了厌学情绪。
【案例评析】本案中学生因厌学,害怕教师批评,家长责骂而走上自杀之路,导致伤亡事故发生,这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对于学生的不良心理态度和行为习惯,监护人负有管理和帮助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学生夏某的父母是监护人,在学校告知其情况后,疏于对夏某进行正确教育,致使自杀事件发生,因此其父母主观上有过错。学校并没有过失,班主任罚夏某抄写课文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正当行为,奖惩方式是学校培养学生的重要方法。当夏某出现低落情绪时,班主任及时告知了家长,尽到了其注意义务。故夏某的家长应负其监护责任。
【案例六】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劳动中受伤
【案情】韩小华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一次集体劳动中受伤,韩小华的家长为此支付了一大笔医药费,使得原本不宽裕的生活雪上加霜。后来,韩小华的父亲韩某听到其邻居高某说,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应先跟学校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如果没达成调解,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韩小华的监护人有权选择是进行协商、调解还是诉讼来解决纠纷。协商和调解不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但诉讼是最终程序。
【案例七】上体育课学生磕破门牙
【案情】小明,十岁,在康康小学上学,一日,小明在体育老师的带领下和同学们一起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轮到小明扮小鸡时,小明因为跑得太快,摔倒在地,不小心将门牙磕破。小明的家长认为既然自己把孩子送到了康康小学,小学就得承担监护职责,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索赔3万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误工损失费及车马费。
【案例评析】如果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监护责任的话,那么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这势必会导致学校对学生正当活动的抑制,因为只要组织活动,学生就可能受伤,让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是很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最终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所以在本案中,小明将门牙磕破属于意外事件,学校没有过错,理应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