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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2页)

(2)宗旨、经营范围;

(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4)组织形式;

(5)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6)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7)劳动管理;

(8)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9)章程的修改程序。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然。

□审批程序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统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资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同意。

2。审批机关批准时限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申报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3。申请登记时限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外资企业成立的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4。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5。资本变动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主管部门

1。行政主管部门

外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的行业主管厅、局、处、科。

2。履约主管部门

外资企业涉及处理履约方面的问题,主管部门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委、厅、局。

3。经营主管部门

外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如物资、电力、运输等),主管部门是各级计经委。

必须指出,法律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主管部门只是外资企业在经营中遇到问题时,起联系和帮助作用。

干涉外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是不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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